(2016)辽民申2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宋广庆与被申请人锦州市青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辽宁青山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广庆,锦州市青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辽宁青山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申27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广庆,男,193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辽宁省锦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锦州市青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润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青山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锦义街***号。法定代表人:李腾,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宋广庆因与被申请人锦州市青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辽宁青山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锦民终字第01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宋广庆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禹政一代理审判员 谭 斌代理审判员 闫劲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