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2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赵文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文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2105号罪犯赵文磊,男,汉族,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null。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认为罪犯赵文磊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现在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赵文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文磊减去有期徒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刑期止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张真洪审判员 夏红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丰采S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