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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刑初20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程玲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刑初2057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程玲,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于天津市红桥区,汉族,中技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2016年4月8日因销售仿真枪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4月13日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2日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艳婷,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6〕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程玲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程玲及辩护人李艳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底至4月初期间,被告人杨程玲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手机微信向微信好友袁某贩卖储存淫秽视频文件的三通U盘一个。经鉴定,该三通U盘内有描写性行为或宣扬色情淫秽形象等内容的视频文件259个。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程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杨程玲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杨程玲的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2.现有证据只确定了贩卖淫秽视频文件的数量,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以确定每个淫秽视频文件的持续时间不会很长,且向特定的一人贩卖,获利较少,主观恶性及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3.具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底至4月初期间,被告人杨程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获取袁某支付的230元后,以邮寄的方式向袁某出售储存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视频文件259个的三通U盘一个。2016年4月7日,杨程玲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上述涉案事实。涉案储存淫秽视频文件的三通U盘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人林某、袁某证言,被告人杨程玲供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物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收缴物品收据,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程玲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出售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程玲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程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同时考虑被告人杨程玲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程玲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世宏代理审判员  王晓妍人民陪审员  王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树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