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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舒晓波与重庆鼎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鼎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舒晓波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8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鼎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为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68号协信大楼1栋8-1,组织机构代码06050412-0。法定代表人:庄超,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晓波,男,汉族,1969年3月10日出生。上诉人重庆鼎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13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由合同签订地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居间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重庆市渝北区,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代理审判员  潘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