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米易县森林公安局申请执行刘祥洪林业行政处罚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易县森林公安局,刘祥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559号申请人米易县森林公安局。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3210521529380。法定代表人梁大春,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祥洪,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421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米易县森林公安局申请执行刘祥洪林业行政处罚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祥洪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郑从俊审判员 唐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楚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