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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7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志萍与林君斌、黄滢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萍,林君斌,黄滢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7391号原告:杨志萍,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猛,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细平,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君斌,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滢滢,女,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杨志萍与被告林君斌、黄滢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杨志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志萍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唯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