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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6民初1355号

单新贵诉新疆佳信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单新贵,新疆佳信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6民初1355号原告单新贵,男,回族,1968年1月出生,现住新疆。被告新疆佳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焉耆县七个星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6697820681U。法定代表人蒋文革,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新贵诉新疆佳信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单新贵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单新贵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茹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