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3民初5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锡恩与陈锡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锡恩,陈锡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5974号原告:陈锡恩,男,194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告:陈锡祥,男,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原告陈锡恩与被告陈锡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锡恩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锡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锡恩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锡恩承担。审判员  范正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圣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