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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韩雁军申请执行宋斌、宋福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雁军,宋斌,宋福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韩雁军,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宋斌,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宋福旺,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本院在执行韩雁军申请执行宋斌、宋福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宋斌、宋福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全华审判员  王胜飞审判员  段海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索梦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