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82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住开原市。被执行人:李某,男,住沈阳市。被执行人:王某,男,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王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