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住开原市。被执行人:李某,男,住沈阳市。被执行人:王某,男,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王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