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刑初20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文清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刑初2055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清,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6)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清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2日、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张文清酒后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镇x村中学路口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孙某2发生争执,后张文清纠集鞠某(在逃)等人至现场,持凶器对被害人孙某2进行殴打,造成孙某2腰1-3右侧横突骨折。经鉴定:孙某2的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文清已对被害人孙某2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得到谅解。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文清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文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9日晚,被告人张文清与鞠某(在逃)等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镇x村中学路口附近一饭店内饮酒。19时许,张文清走出饭店到附近的小卖部买水,在小卖部门口与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孙某2险些发生刮蹭,双方发生口角。张文清打电话纠集鞠某等二人,共同对孙某2实施殴打,其中鞠某持刀,张文清对孙某2拳打脚踢。此次殴打,致孙某2腰1-3右侧横突骨折。经鉴定其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张文清于当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同年5月19日,被告人张文清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孙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孙某2对张文清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孙某2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5月9日19时许,其骑摩托车去滨海新区x村中学道口的小卖部买东西,在小卖部门口差点撞上一名男子(即被告人张文清),结果该男子说话特别不好听,还对其骂街,后二人发生口角。该名男子称要找人打其,随即拿出手机打电话。约四、五分钟之后,过来三名男子,其中一名光膀子的男子拿着一把约二十公分长的直板切西瓜的刀。开始与其发生争执的男子对这几个人说“就是他,给我打他”。说完他先动手打了其一拳,其看对方人多想跑开,但被对方抓住,他们把其按在地上,对其头部、后背、手臂等部位拳打脚踢,持刀男子还用刀背打了其后背,后腰等部位,直到把其打得起不来了才停手。打架的过程中一个叫隋老三的朋友过来帮忙劝架。经孙某2辨认,张文清就是打电话纠集多人对其殴打的男子。2.证人隋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5月9日19时许,其在x村中学路口小卖部门口看到张某四和小鞠子正在小卖部门口打东子(即被害人孙某2),小鞠子一直用脚踹东子,把东子踹倒好几次,并且小鞠子手里拿着一把直板刀,他用刀把不停砸东子的后背,这时张某四也上前用脚不停踢东子。另外还有一个跟张某四一起叫刘柱子的人也踢了东子几脚。后来其上前劝架把张某四他们拉开,小鞠子和刘柱子他们就走了,张某四被人拦了下来,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经隋某辨认,张文清就是殴打东子的外号叫“张某四”的男子、鞠某就是殴打东子的外号叫“小鞠子”的男子。3.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5月9日19时许,新城派出所接被害人孙某2报警称在x村路口被他人殴打,民警赶赴现场,经查系被告人张文清纠集多人对孙某2实施了殴打,现场张文清语无伦次,民警将张文清传唤至新城派出所进行调查。4.诊断证明书、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孙某2腰1-3右侧横突骨折,经鉴定,其损伤为轻伤一级。5.谅解书、收条证明: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张文清近亲属赔偿被害人孙某2人民币5万元,获得谅解。6.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当日民警至现场勘验并拍照,显示了案发现场、被害人的相关情况,对被告人张文清提供的一部黑色翻盖手机予以扣押。7.被告人张文清手机在案发当日通话记录证明:2016年5月9日,张文清手机号为136××××4789的手机与183××××2648(鞠某)、130××××6943(小胡子)、17764091927、17082207463先后通话的情况。8.情况说明证明:经查询17764091927、17082207463两个电话号码没有身份登记信息。小胡子、刘柱子的身份现无法核实。9.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孙某2、证人隋某、被告人张文清的身份情况。10.在逃人员信息表证明:涉案人员鞠某已被上网追逃。11.被告人张文清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5月9日晚,其和小鞠子、小胡子三人在x村中学道口东面的一个饭店吃饭喝酒。饭后19时许,其到中学道口的小卖部买水,在小卖部门口被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撞到,但无大碍,对方男子说话不好听,其与该名男子发生口角。其当时就给小鞠子、小胡子他们打电话,但由于喝酒多了不记得具体给谁打的电话及通话内容。过了一会小鞠子和小胡子就来了,来了之后他们就和骑摩托车的男子打了起来,但是由于喝酒多了其不记得和对方怎么打的、本方是否有人持刀以及其在打架过程中有什么行为。后来其被一个人拉住,该人对其说“大哥你别走,你走了那几个人怎么找”。其就留在了现场,当时并不知道有人已经报警,再后来民警就来了。其电话是136××××4789,小鞠子电话是183××××2648、小胡子电话是130××××6943。经张文清辨认,鞠某就是同案人员“小鞠子”。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清纠集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文清在斗殴前明知本方人员中有人持械而默认,对其应按持械聚众斗殴的情形予以处罚。张文清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宝来代理审判员 刘紫琪人民陪审员 巩世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轩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