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民初4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志鸿与蓝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鸿,蓝世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4631号原告:林志鸿,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荣萍,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世伟,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鸿与被告蓝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林志鸿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林志鸿以欲与蓝世伟庭外解决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志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林志鸿负担。审判员 邓志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幼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