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3民初4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志鸿与蓝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鸿,蓝世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4631号原告:林志鸿,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荣萍,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世伟,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鸿与被告蓝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林志鸿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林志鸿以欲与蓝世伟庭外解决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志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林志鸿负担。审判员  邓志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幼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