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刑终1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如意开设赌场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如意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终1766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报李如意,男,1984年4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甘南县,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甘南县。2013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如意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八月五日作出(2016)沪0112刑初179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如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李如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如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李如意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如意撤回上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刑初17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星代理审判员 陈 兵审 判 员 王晓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苒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