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巢湖市鸿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鸿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2799号原告:巢湖市鸿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立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生,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桂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鸿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巢湖市鸿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市鸿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0元,减半收取8400元,由原告巢湖市鸿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敬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