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1执恢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毛家龙与王顺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家龙,王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恢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家龙,男,194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顺强,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家龙与被执行人王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毛家龙与被执行人王顺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1)郧民一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王 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涂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