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付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2834号原告:付某,女,汉族,1977年6月9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单某,男,汉族,1979年4月18日出生,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原告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杨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春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