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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与谢挺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谢挺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2299号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陈华滨,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春、唐新锋,公司员工。被告:谢挺龙,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挺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家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仕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