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与谢挺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谢挺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2299号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陈华滨,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春、唐新锋,公司员工。被告:谢挺龙,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挺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家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仕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