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1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魏治国、天津市世纪华泰不锈钢材料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治国,天津市世纪华泰不锈钢材料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1927号申请执行人魏治国,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市世纪华泰不锈钢材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477号北方不锈钢市场内,组织机构代码:773639033。法定代表人陈爱媚,总经理。原告天津市世纪华泰不锈钢材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华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津0104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天津市世纪华泰不锈钢材料商贸有限公司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世纪华泰不锈钢材料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银行账户暂无可供执行余额,申请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津0104执19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二、本次执行所冻结、查封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期限届满前10日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续冻、续封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钟亮审判员 王 岩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佳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