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执6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与福建鑫烨纺织有限公司、潘伟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福建鑫烨纺织有限公司,潘伟国,唐菁,宋晨平,潘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6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303号鸿雁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400248-3。负责人林池清,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炳庚、陈至育,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鑫烨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中路71号宏裕新村(民天大厦)A#601室-A,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9664190-5。法定代表人潘伟国。被执行人:潘伟国,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唐菁,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宋晨平,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潘小英,女,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与福建鑫烨纺织有限公司、潘伟国、唐菁、宋晨平、潘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潘伟国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盖山路71号迎宾苑**单元**附属间;冻结被执行人宋晨平、潘小英共有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学军路1号群升国际A地块**单元房屋及产权;冻结被执行人潘伟国所有的闽A×××××号小型汽车的所有权,上述财产短期内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玲审判员 林良松审判员 肖书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