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5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628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男,汉族,1950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1956年2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叶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叶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件款7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暂时达成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经查,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回,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