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7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松操与侯居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操,侯居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1487号原告李松操,男,199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侯居奇,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操诉被告侯居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松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春力人民陪审员 郝 龙人民陪审员 刘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庆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