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李刚与董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董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4民初460号原告:李刚,男,汉族,1965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董辉,男,汉族,1975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李刚与被告董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李刚经营花生购销生意,2015年1月15日,被告董辉在原告处拉走价值149000元的花生果,没有付款,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董辉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的花生款,剩余49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董辉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刚从事花生购销生意,被告董辉也在正阳县××××祠堂组经营粮食收购生意,2015年1月15日,被告董辉从原告李刚处购买价值149000元的花生,没有向原告付款,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李刚花生款壹拾肆万玖仟元整(149000元)董辉2015.元.15号”。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剩余49000元至今未付。另查明,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16)豫1724民初460号民事裁定,对被告董辉在湖北鑫禾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的49000元债权予以冻结。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当支付相应价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花生款49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双方对还款期限及欠款利率没有明确约定,亦无补充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刚支付欠款49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伟审 判 员 吴立风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邱栋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