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执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葛某、耿某1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某,耿某1,耿某2,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执00067号申请执行人葛某,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耿某1,女,199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耿某2,男,194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陈某,女,194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某与被执行人耿某1、耿某2、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即可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传清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