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3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陈某磊与罗某某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磊,罗某某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3529号原告:陈某磊,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罗某某义平,男,196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磊诉被告罗某某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磊未缴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的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占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栋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