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林倩倩与毛浙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倩倩,毛浙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2民初1811号原告:林倩倩,女,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毛浙南,男,199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原告林倩倩与被告毛浙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倩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浙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倩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毛浙南向原告偿还剩余手机购买款本金57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35%计算,自2016年2月5日起计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同学关系,被告在手机店上班,所以原告向被告购买手机。2015年12月原告与被告通过微信就买卖手机一事达成合意,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二手港版64容量、九成新的IPHONE6手机两部,金额合计人民币6500元。原告依约分别于2015年12月17日、2015年12月21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6000元、500元。2015年12月29日,被告微信回复原告手机已定,可以邮寄给原告。然而,2016年1月2日,被告以手机成色不好为由,未将手机寄给原告。此后,被告即不归还原告手机款,也不将两部手机交付给原告,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被告分别于2016年2月4日、2016年2月5日通过支付宝向原告还款600元、200元。截止今日,被告尚欠原告5700元未归还。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多次保证会及时会归还欠款及利息,并承诺每月至少还款1000元,但自2016年2月5日还款后,被告再未偿还过欠款,并多次不予回复微信、短信、多次拒接原告电话、致使原告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毛浙南未作答辩。林倩倩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短信记录截图打印件、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客户回单及支付宝聊天记录打印件以证明其主张,本院分析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毛浙南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相反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份,林倩倩通过微信与毛浙南就购买手机达成合意,约定林倩倩向毛浙南购买二手iphone6手机两部,金额6500元,林倩倩依约于2015年12月17日、12月21日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毛浙南支付了手机款6000元和500元。嗣后,毛浙南未依约向林倩倩交付手机,经林倩倩多次催促,毛浙南以手机成色不好为由拒不履行交付手机义务,后林倩倩多次通过微信、短信方式要求毛浙南退还手机款,毛浙南表示同意,但毛浙南仅于2016年2月4日、2月5日通过支付宝向林倩倩退还手机款600元和200元,剩余手机款5700元至今未退还。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林倩倩与毛浙南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就购买手机达成合意,且林倩倩向毛浙南支付了手机款,林倩倩与毛浙南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毛浙南在收到货款后未能依约按期履行供货义务,后经林倩倩催促,又以手机成色不好为由仍拒不供货,在林倩倩要求返还货款后,又未能全额向林倩倩返还货款,引起本案纠纷,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林倩倩诉请毛浙南返还手机款,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毛浙南未能依约按期履行供货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赔偿林倩倩货款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故林倩倩诉请毛浙南按年利率4.35%计算赔偿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毛浙南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并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毛浙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林倩倩手机款57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从2016年2月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毛浙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丰代理审判员 杨 滨人民陪审员 刘必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缪彬贞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