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6执1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丽红、刘文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红,刘文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丽红,女,汉族,1976年8月23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经常居住地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刘文斐,曾用名刘宝成,男,汉族,1990年5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华池县。本院在执行陈丽红与刘文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为本金150000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且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鉴于履行时间较长,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初晓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