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民终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闻涛与湖州南浔浔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州华蒙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闻涛,湖州南浔浔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州华蒙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柏铭壮,杨阿四,张小萍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1495号上诉人:闻涛,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沈新芳,湖州市苕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顾美玲,湖州市苕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湖州南浔浔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泰安路439号。法定代表人:周志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桂中,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湖州华蒙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凤凰开发区滨河路315号凤凰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柏铭壮。原审被告:柏铭壮,男,194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原审被告:杨阿四,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原审被告:张小萍,女,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上诉人闻涛为与被上诉人湖州南浔浔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州华蒙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柏铭壮、杨阿四、张小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6)浙0503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闻涛以与被上诉人湖州南浔浔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闻涛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闻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168元,减半收取7584元,由上诉人闻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龙审 判 员 周 历代理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弘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