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7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邓振礼、左红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左红,邓振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7执263号申请执行人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哲镐,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号招商大厦****室。被执行人左红,女,汉族。被执行人邓振礼,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振礼、左红合同一案,经由陕西省未央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陕西省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央民初字第031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邓振礼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下欠租金144705.18元;二、被告邓振礼支付至2015年9月8日的利息54002.19元;三被告左红对被告邓振礼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3846元。至2016年6月13日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2749.8元。申请执行人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225303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7日经充分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按生效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邓振礼、左红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44705.18元,利息54002.19元,案件受理费3846元,共计202553.37元,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二、被执行人邓振礼、左红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支付给申请人20000元,于2016年11月15日前支付80000元,剩余执行款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付清;三、如被执行人邓振礼、左红未按上述还款计划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照原标的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邓振礼于2016年10月27日缴纳20000元执行款,申请人也已领取,同时申请人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鉴于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7执26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居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