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刑终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苏希文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希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刑终160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希文,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壮族,大专,合山市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原校长,捕前住合山市。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苏希文犯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16)桂1381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希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苏希文退赔被害人兰某1、兰某2损失人民币17000元,退赔被害人韦某、莫某之损失人民币19000元,退赔被害人兰某3损失人民币9500元,退赔被害人谭某损失人民币5000元,退赔被害人黎某损失人民币8000元,退赔被害人蓝某损失人民币11000元,退赔被害人黄某损失人民币61900元,退赔被害人罗某损失人民币6000元,退赔被害人江某损失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苏希文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未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希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苏希文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希文撤回上诉;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2016)桂138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冠植审判员 韦海燕审判员 郭信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玉福appoint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