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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4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优良与侯明亮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优良,侯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40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优良。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侯明亮。再审申请人李优良因与被申请人侯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终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优良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请求依法再审。1.侯明亮出具的两份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侯明亮原审期间陈述的内容足以说明两份借条所载明的款项均已实际交付,借款事实证据充分,应予认定。2.本案诉争款项与双方其他借款没有关联,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借款并非其他借款结转形成。3.李优良于2007年5月10日出具的收条虽载明侯明亮2007年5月9日之前出具的借条作废,但借条作废不具有实体条件,该收条并非李优良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因此认定双方之间借款关系已经全部了结。4.侯明亮原审期间主张案涉借条系在双方之间3万元借款的基础上形成,并称已经归还6万元,但并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此不应予以采信。5.(2008)宜刑初字第912号刑事判决已经再审改判,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不能再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蒋建萍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所作陈述内容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该陈述并无其他证据佐证,系孤证。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优良虽提供了侯明亮出具的两份借条以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侯明亮辩称其与李优良仅有一笔3万元的借款,其出具的两份借条均系利息结算形成,其已经归还本息约6万元。侯明亮的主张得到了李优良妻子蒋建萍向公安机关所作陈述的印证,且李优良自己在向公安机关陈述时也仅提及侯明亮借其4万元,并未提及其他款项。李优良虽称本案两张借条的借款与其他借款无关,已经实际支付,但该主张与其自身陈述及蒋建萍的陈述相矛盾,且两份借条载明的借款数额有个位数,、借款期限仅有数天,及侯明亮以一套估值仅为4至6万元的房产在数份借款数额相当的借条中向李优良设立抵押均与常理不符。原审综合上述事实,认定两份借条系结算形成,李优良以此主张返还借款的请求不能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李优良非法经营罪虽经再审判决改判无罪,但相关借款事实并未推翻,只是改变了对李优良借贷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性质认定,不能以此推翻本案的事实认定。综上,李优良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优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曹 霞代理审判员  傅志成代理审判员  谢春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戴玉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