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民初29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鲁龙慧与樊远洋民事诉讼解除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书菊,樊远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296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鲁龙慧。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律师。被申请人:姚书菊。被申请人:樊远洋。鲁龙慧与姚书菊、樊远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皖0121民初2960号民事裁定,对樊远洋(房地产权利人)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恒大城51栋301室房屋、担保人李兴荣(房地产权利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临泉路海洲景秀世家84幢404室(房地权证合瑶字第1200353**号)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本院经审查认为,鲁龙慧因与姚书菊、樊远洋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而撤诉,鲁龙慧要求解除对樊远洋(房地产权利人)房屋的查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樊远洋(房地产权利人)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恒大城51栋301室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李兴荣(房地产权利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临泉路海洲景秀世家84幢404室(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房屋的查封。案件申请费930元,由鲁龙慧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艳艳附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保全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