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行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苏州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08行初333号原告苏州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村13组。法定代表人陈佳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新华,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开平路300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海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玉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学斌。委托代理人张志佳,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苏州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文立代理审判员 李丽鲜人民陪审员 孙毓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