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开梅犯犯敲诈勒索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川17刑申13号李开梅:你因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川17刑终5号刑事裁定书,以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定罪量刑与事实不符、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经复查,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非法强索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你主张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不存在强行索要的事实,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案原判决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望你息诉服判。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