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1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某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兰芳黄某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721刑初34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兰芳黄某芳,女,1981年5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灵山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4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执行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6)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兰芳黄某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9日和2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财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兰芳黄某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黄兰芳黄某芳为以贩养吸,在灵山县灵城镇附城村委会木棉凸村望阳上东区廉租房8单元门口大路处,向吸毒人员侯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得款人民币100元。两人交易完毕不久即被接报后赶到现场守候伏击的灵山县公安局三海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并当场从吸毒人员侯某身上缴获了1小包毒品可疑物0.21克。经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有海洛因成份。经审讯,被告人黄兰芳黄某芳对其向吸毒人员侯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黄兰芳黄某芳因本案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人员基本信息、灵山县公安局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灵山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证明、吸毒严重认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人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被告人黄兰芳黄某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灵山县公安局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指认毒品称量照片、灵山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钦公物鉴(理化)字(2016)199号检验报告、本院(2008)灵刑初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立功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兰芳黄某芳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黄兰芳黄某芳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兰芳黄某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黄兰芳黄某芳为以贩养吸,在灵山县灵城镇附城村委会木棉凸村望阳上东区廉租房8单元门口大路处,向吸毒人员侯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得款人民币100元。两人交易完毕后不久即被接报后赶到现场守候伏击的灵山县公安局三海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并当场从吸毒人员侯某的身上缴获了1小包净重0.21克的毒品海洛因。经审讯,被告人黄兰芳黄某芳对其向吸毒人员侯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黄兰芳黄某芳因本案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黄兰芳黄某芳归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另案的贩毒嫌疑人陈忠亮陈某亮,并协助民警抓获了陈忠亮陈某亮。另查明,被告人黄兰芳黄某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4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灵山县公安局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指认毒品称量照片、证实2016年5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黄兰芳黄某芳在灵山县灵城镇附城村委会木棉凸村望阳上东区廉租房8单元门口大路处,向吸毒人员侯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灵山县公安局三海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从吸毒人员侯某的身上缴获了1小包净重0.21克的毒品海洛因。2、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钦公物鉴(理化)字(2016)199号检验报告,证实从吸毒人员侯某身上缴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0.21克,经送钦州市公安局做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从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份。3、证人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5月21日13时许,其在灵山县灵城镇附城村委会木棉凸村望阳上东区廉租房8单元门口大路处,向被告人黄兰芳黄某芳购买1小包净重0.21克的毒品海洛因,其将一张100元的人民币放入被告人黄兰芳黄某芳乘坐的电动车的小储物箱内。其能辨认出向其贩卖毒品的被告人黄兰芳黄某芳。4、被告人黄兰芳黄某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5月21日13时许,其在灵山县灵城镇附城村委会木棉凸村望阳上东区廉租房8单元门口大路处,向吸毒人员侯某贩卖1小包价值人民币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其能辨认出向其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侯某。5、灵山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黄兰芳黄某芳被抓获的地点和现场的概貌。6、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黄兰芳黄某芳的年龄、住址等身份基本情况。7、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黄兰芳黄某芳是吸毒人员并曾多次被强制戒毒。8、灵山县公安局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灵山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证明、吸毒严重认定书,证实侯某是吸毒人员。9、本院(2008)灵刑初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黄兰芳黄某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4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10、立功材料:被告人陈忠亮陈某亮贩卖毒品一案的受案登记表、灵山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逮捕证、抓获经过、起诉意见书、黄兰芳黄某芳询问笔录及指认笔录、照片、陈忠亮陈某亮询问笔录及指认笔录、照片、灵山县人民检察院灵检刑诉(2016)337号起诉书、灵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呈批表,证实被告人黄兰芳黄某芳归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另案的贩毒嫌疑人陈某忠亮涉嫌贩卖毒品的事实,并协助民警抓获了陈忠亮陈某亮,民警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20.12克。目前,被告人陈某忠亮贩卖毒品一案,已由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于同月23日立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兰芳黄某芳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黄兰芳黄某芳的刑事责任成立。被告人黄兰芳黄某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兰芳黄某芳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属一般立功,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兰芳黄某芳归案后直至法庭审理过程中均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兰芳黄某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兰芳黄某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黄兰芳黄某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梁 震代理审判员 李 媛人民陪审员 黄礼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基祥法律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提供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流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