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02执1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5

案件名称

资阳市恒城物业有限公司与杨永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市恒城物业有限公司,杨永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568号申请执行人:资阳市恒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公园路4-18号。法定代表人:何志芬,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永彬,男,197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资阳市恒城物业有限公司与杨永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02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永彬的银行存款1,090.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钟 伟审 判 员  尹亚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