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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2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周某与董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董某。申请人周某与被执行人董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钟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结案。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2016)桂1122执2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黎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