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22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周某与董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董某。申请人周某与被执行人董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钟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结案。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2016)桂1122执2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黎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