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1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郝锁光、郝锁光与被告山西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文水县苍儿会办事处寨子沟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与山西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锁光,山西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水县苍儿会办事处寨子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1民初906号原告:郝锁光,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威,山西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水县东大街聚鑫花园。法定代表人:孙晓兵,系该公司负责人。第三人:文水县苍儿会办事处寨子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文水县苍儿会办事处寨子沟村。法定代表人:武振全,系村委主任。原告郝锁光与被告山西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文水县苍儿会办事处寨子沟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郝锁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9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文水县苍儿会办事处寨子沟村民。1995年5月,文水县人民政府向原告父亲郝绍林(已故)核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分得17亩地。原告在该土地上种植土豆等农作物,每年每亩收入1200余元。2011年冬,被告在我村负责搞新建土地项目,承诺给我村多造几百亩地。这本是利村利民的好事,原告也希望新造土地后多分一些土地,同意被告提取原告承包地上的表层土。被告将原告村对面1亩地上的地表土取走,平添到本村区域内乱石滩、杂草滩新造土地。但工程做到一半,被告就停工至今,致使原告原先地表土被取走而无法耕种,新土地也未造成。原告通过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口头答应赔偿,但却一直推诿。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产出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未能提供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锁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退还原告郝锁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志人民陪审员 潘玉芳人民陪审员 郭建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春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