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民初2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莫彩荣与王某、王建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彩荣,王某,王建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2373号原告莫彩荣,女,1958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2001年9月9日生,汉族,学生,住卢氏县狮子坪乡下庄科村草沟口组。身份证号码:4112242001********。被告王建文,男,1978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狮子坪乡下庄科村草沟口组。身份证号码:4112241978********。原告莫彩荣诉被告王某、王建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彩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彩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文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