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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2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莫彩荣与王某、王建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彩荣,王某,王建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2373号原告莫彩荣,女,1958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2001年9月9日生,汉族,学生,住卢氏县狮子坪乡下庄科村草沟口组。身份证号码:4112242001********。被告王建文,男,1978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狮子坪乡下庄科村草沟口组。身份证号码:4112241978********。原告莫彩荣诉被告王某、王建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彩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彩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文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