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35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高喜宣与朱常发、力豪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喜宣,朱常发,力豪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35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喜宣,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曾毅、杨秀坤,北京君颜(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常发,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被执行人力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前梧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616533433。法定代表人尤煌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朱常发、力豪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常发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高喜宣赔偿款人民币97803.8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5元、执行费人民币1367元;责令被执行人力豪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高喜宣赔偿款人民币58988.4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5元、执行费人民币785元。但被执行人朱常发、力豪集团有限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6年8月30日、9月19日查询被执行人朱常发、力豪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朱常发有开设银行账户,但因账户余额极少,无扣划价值,本院未进行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朱常发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被执行人力豪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偿付义务;3、于2016年9月20日将被执行人朱常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高喜宣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朱常发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