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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自兰与十堰市融木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自兰,十堰市融木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494号申请执行人张自兰。被执行人十堰市融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江苏路8号11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自兰与被执行人十堰市融木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452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自兰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可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 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