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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永诚财产保险股跟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与刘景亮、赵玉青、阜阳市双盛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跟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刘景亮,赵玉青,阜阳市双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778号申请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跟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刘景亮,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江集镇。被执行人赵玉青,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寺。被执行人阜阳市双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双桥南100米。本院在执行永诚财产保险股跟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与刘景亮、赵玉青、阜阳市双盛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二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峰审判员 罗 凯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