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31民初1110号

何汉星与何玉娟、莫佩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何汉星,何玉娟,莫佩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1110号

原告:何汉星,男,汉族,1954年6月3日出生,住广西荔浦县。

被告:何玉娟,女,汉族,1965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西荔浦县。

被告:莫佩富,男,汉族,1967年7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何汉星诉被告何玉娟、莫佩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何汉星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汉星撤诉。本案受理费1659元,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何汉星负担。

审 判 长  李启宁

审 判 员  廖德英

代理

审判员  李周珍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叶佐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