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1110号
原告:何汉星,男,汉族,1954年6月3日出生,住广西荔浦县。
被告:何玉娟,女,汉族,1965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西荔浦县。
被告:莫佩富,男,汉族,1967年7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何汉星诉被告何玉娟、莫佩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何汉星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汉星撤诉。本案受理费1659元,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何汉星负担。
审 判 长 李启宁
审 判 员 廖德英
代理
审判员 李周珍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叶佐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