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5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建平与章赞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平,章赞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5530号原告:张建平,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章赞方,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原告张建平与被告章赞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赞方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9日,被告章赞方向原告张建平借款人民币4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后,被告陆续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利息支付至2015年5月底,剩余本金人民币350000元及其余利息至今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赞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建平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20元,减半收取40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