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2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温州亚泰公司诉济宁鲁鼎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亚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济宁市鲁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439号原告:温州亚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36022149C。法定代表人:郭丽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世永(特别授权),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市鲁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828200007179。法定代表人:徐伯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士艳(特别授权),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温州亚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鲁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温州亚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被告济宁市鲁鼎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亚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496元,减半收取计5248元,由原告温州亚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祥杰人民陪审员 董文明人民陪审员 孟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雷丹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