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2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吴红顺、陈进前与被告何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顺,陈进前,何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2民初1750号原告吴红顺,男,生于1978年9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东皇庙乡吴庄村委吴庄。委托代理人张科旭(特别授权),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进前,男,生于1979年8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郭楼乡三陈村委三陈。被告何剑,男,生于1979年9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红光镇海棠村2社。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吴红顺、陈进前与被告何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红顺、陈进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红顺、陈进前负担。审判员 岳岐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