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30执253号

(2016)陕0830执25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0执253号执行申请人李某某,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某某,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某某,男,195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某某,男,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李某某与白某某、白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李某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30民初7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祖庆

审判员  张怀平

审判员  刘海方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郝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