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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燕、林某某与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刘村委会)、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刘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燕,林某某,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刘村村民委员会,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刘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04民初2022号原告:张某燕,女。原告:林某某,男。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白某前,咸阳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刘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朱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刘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刘某利,系该组组长。原告张某燕、林某某与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刘村委会)、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刘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燕及张某燕、林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白某前到庭某加了诉讼,被告某某刘村委会及被告某某刘村一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燕���林某某某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每人3135元,两人合计627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们系被告村的村民,2015年1月12日,我与林某依法登记结婚,2015年6月30日生育一子,取名林某某。林某某的户籍随我登记在某某刘村一组。林某属城市户口,我属农村户口,一直没有迁户。合疗也是在某某刘村一组办理的,并在某某刘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015年某某刘村一组的部分土地被征收,村组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未给我和林某某分配,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某某刘村委会及某某刘村一组未到庭,也未某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张某燕、林某某某本院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陕西省社会保险缴费票据、社会保险卡、农村合作���疗证、农村合作医疗缴费票据、农村合疗卡各一份;2.结婚证、林某身份证、户口本各一份;3.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某某刘一组泉商征地人头款分配名单、某某刘村一组征地款及公产部分明细单、某某刘一组征地款人头部分发放单、陕西省某某储蓄存单各一份。某某刘村委会及某某刘村一组未某本院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要求,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因空港新城建设,某某刘村一组的部分土地被依法征收,村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制定了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该方案规定:土地补偿款分为“地款”和“人款”两部分,其中“地款”是指土地承包权缺失补偿部分。“人款”是土地补偿款总额减去土地承包权缺失补偿部分后所剩余的部分,某每位具有村民资格的人平均分配。某加分配人员的认定标准为:1、有户口、有地、人在的人员全额享受应分部分。2、有地、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享受人员应分部分。3、有地、户口未转的出嫁女及外嫁女的孩子落户本村的人员,不享受人员应分部分,只享受土地剩余承包年限内缺失的补偿部分。4、娶进门的媳妇和生的孩子,没有地、有户口的人员全额享受人员应分部分。5、有户口、有地、确系在国企事业单位、国家行政单位工作的人员,不享受应分部分。6上门女婿在有女无子或者儿子有智障的情况下全部享受应分部分,否则不予以分配。7、有户口、无地的属于离退休人员,不享受人员应分部分。8、在校大学生、现役某人、复转为安置的享受人员全额分配(已转为士官有地的只享受土地缺失补偿部分)。某某刘村一��以张某燕属出嫁女、林某某属出嫁女的子女,均不符合分配方案规定的分配条件为由,未给张某燕、林某某分配土地补偿款人款部分每人3135元。另查明,张某燕自出生户籍就登记在某某刘村032号户主张民某名下。2005年1月12日,张某燕与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川口桃园矿公房5号楼1单元3层1号城镇居民林某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6月30日生育一子,取名林某某。林某某出生时其户籍登记在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川口,2014年12月1日,林某某的户籍随母亲张某燕登记在某某刘村032号户主张民某名下,林某某的户籍在迁入某某刘村一组时,某村组承诺林某某不享受某某刘村同等村民待遇。张某燕在某某刘村一组享受承包地,此次征地涉及到了张某燕家的承包地,土地缺失年限的补偿款已经领取。本院认为,农村���地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是农民生存的基础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给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张某燕的户籍一直登记在某某刘村一组,虽在2005年与城镇居民林某依法登记结婚,但仍具有某某刘村户口,且在某某刘村一组享有承包地,其基本生活保障依法仍源于某某刘村一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张某燕应属于某某刘村一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故对张某燕要求某某刘村一组给付土地补偿款“人款”部分3135元之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林某某要求给付土地补偿款之诉请,因林某某的户籍在迁入某某刘村一组时明确某村组承诺不享受同等村民待遇,故对林某某要求某某刘村委会及某某刘村一组给付土地补偿款“人款”部分3135元之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另外,某某刘村委会在某某刘村一组征地款的发放和执行中属协助单位,不属于责任主体,故对张某燕要求某某刘村委会承担责任之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某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某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刘村第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某燕土地补偿款3135元。驳回张某燕对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刘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驳回林某某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某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刘村第一村民小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某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斌审 判 员  梁 霄人民陪审员  姚高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耿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某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某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给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某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