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3民初3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田志洪与唐山崟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洪,唐山崟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3250号原告:田志洪。被告:唐山崟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老榆山石矿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强。原告田志洪与被告唐山崟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志洪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志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志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4元,由原告田志洪负担。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建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