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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3民初3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田志洪与唐山崟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洪,唐山崟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3250号原告:田志洪。被告:唐山崟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老榆山石矿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强。原告田志洪与被告唐山崟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志洪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志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志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4元,由原告田志洪负担。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建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