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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民初5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遵义贵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候秀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贵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候秀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5538号原告遵义贵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天津路北门堤都D—8—1。组织机构代码59417435—7。法定代表人蔡大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大均,公司员工。被告候秀琴,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贵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候秀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贵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遵义贵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夏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