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26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许鹏、宁强县长友中药材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鹏,宁强县长友中药材专业合作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6民初967号原告许鹏,男,生于1970年2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胡家坝镇,居民。被告宁强县长友中药材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翠青,系该合作社理事长。地址:宁强县高寨子街道办事处戚家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鹏诉被告宁强县长友中药材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鹏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许鹏负担,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罗贤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浩 来源:百度“”